索  引  号: 13567033/2025-0533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5-05-07 文件编号: 平农(种子)罚〔 2025〕2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农(种子)罚〔 2025〕2号
2025-05-07   09时38分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平泉市黄土梁子镇老三化肥经销处(经营者薛荣芬)                                 


住所(住址):平泉市黄土梁子镇黄土梁子社区一组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薛荣芬


当事人销售玉米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12日,平泉市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检查黄土梁子镇老三化肥经销处(经营者薛荣芬),查验销售玉米种子的审定登记号、标签标注情况、销售台账,比对玉米种子吉程20审定登记的标签内容,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提取营业执照、经营者薛荣芬身份证复印件、采购单复印件。执法过程拍照录像。2025年3月20日询问经营者薛荣芬,陈述经营玉米种子吉程20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2025年2月6日,黄土梁子镇老三化肥经销处(经营者薛荣芬)采购30小袋玉米种子吉程20,价值1800元,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规定,标注内容不真实,存在虚假宣传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薛荣芬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

3、询问笔录;

4、照片打印件;

5、吉程20审定登记标签内容。

6、采购单复印件

证据1证明当事人经营种子,是本案的违法主体;证据2证明玉米种子吉程20标签与审定登记的标签内容不符,虚假宣传;证据3和证据6证明玉米种子吉程20货值金额1800元;证据4证明玉米种子吉程20实际使用标签内容;证据5证明玉米种子吉程20审定登记标签内容。

2025年3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农(种子)罚告听〔2025〕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玉米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款的规定: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依据《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规定,销售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适用较轻裁量幅度,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因初次违法。

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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