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21/2025-0519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成文日期: 2025-04-0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示电话:0314-6062253
通讯地址:平泉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邮 编:067500
编号 | 批复文号 | 项目名称 | 发文 日期 | 公告 日期 |
1 | 平数政环评决字202505-11 | 关于《北京航源新科贸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通用零部件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5年4月7日 | 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13日 |
附件:
审批意见:
平数政环评决字202505-11
关于《北京航源新科贸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通用零部件
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北京航源新科贸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北京航源新科贸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通用零部件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北京航源新科贸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通用零部件加工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502-130881-89-01-415679)选址位于平泉市平泉镇四合园村九组,总投资2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投资占比7.69%。项目租赁河北烁展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厂房1200m2,并对该现有厂房进行升级改造,新上零部件生产线3条,年加工油汽弹簧、阀块等零部件1800套。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要求,在落实本表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可行,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主要污染物是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通过设置围挡、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抑尘、建材密闭覆盖、加强管理等措施,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降噪、减振,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可使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二)运营期
1.废气:项目喷砂机位于封闭的车间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标准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喷漆房、烤漆房封闭,喷漆房产生的废气先经“过滤棉”预处理,再和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一起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再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标准颗粒物(染料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 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低去除效率。同时,无组织排放的各项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8822-2019)。
2.废水:生活污水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得外排。
3.噪声:项目选用低产噪设备,设备设置在封闭的设备间内,并进行减振处理、加强设备维护,运输车辆减速慢行,禁止鸣笛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不合格零部件由原厂家进行回收;除尘灰、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漆渣,废涂料包装物,废过滤棉,废胶带,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内(1间,建筑面积10m2),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取分区防控措施,危险废物贮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建设;生产车间内喷漆房为一般防渗区,防渗系数小于1.0×10-7cm/s;其他区域等为简单防渗区,进行一般水泥地面硬化。
三、项目落实《报告表》及上述要求后,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运行。
四、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送当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同时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该《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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