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21/2025-05192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成文日期: 2025-04-0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示电话:0314-6062253
通讯地址:平泉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邮 编:067500
编号 | 批复文号 | 项目名称 | 发文 日期 | 公告 日期 |
1 | 平数政环评决字202505-10 | 关于《承德金禧晟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年贮存1.5万吨废铅蓄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5年4月7日 | 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13日 |
附件:
审批意见:
平数政环评决字202505-10
关于《承德金禧晟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年贮存1.5万吨
废铅蓄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承德金禧晟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承德金禧晟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年贮存1.5万吨废铅蓄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承德金禧晟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年贮存1.5万吨废铅蓄电池项目(项目代码:2501-130881-89-01-986636)选址位于平泉市平泉镇西坝村工业聚集区河西路 37 号,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0万元,投资占比80%。项目建设废铅蓄电池贮存库 1500m2,铺设库房地面重点防渗区,建成库房年贮存废铅蓄电池 1.5 万吨。本项目不包括废铅蓄电池原始收集分拣、运输、最终处置。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要求,在落实本表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可行,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主要污染物是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通过设置围挡、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抑尘、建材密闭覆盖、加强管理等措施,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降噪、减振,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可使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二)运营期
1.废气:破损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库顶部设集气罩,配备风机抽风排气系统,收集的硫酸雾经两级活性炭+碱液喷淋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废铅蓄电池贮存库封闭,无组织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污水管网排入承德清泽水务有限公司处置,各项污染物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同时满足承德清泽水务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项目选用低产噪设备,设备设置在封闭的设备间内,并进行减振处理、加强设备维护,运输车辆减速慢行,禁止鸣笛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化粪池底泥定期由环卫部门清掏;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电解液、废碱液和废弃的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废铅蓄电池贮存库、消防废水池、危险废物暂存间和办公区处进行分区防渗,废铅蓄电池贮存库、消防废水池、危险废物暂存间渗透系数 K≤1×10-10cm/s,办公区处采用简单防渗,采取一般地面硬化。
6.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该项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报告》中环境风险管理提出的相关措施。项目主体单位应成立本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小组指挥部,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小组分工明确,以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项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备案工作。对于本项目可能造成环境风险的突发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纲要,供项目决策人参考。
三、项目落实《报告表》及上述要求后,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运行。
四、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送当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同时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该《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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