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5/2025-03245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平泉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5-03-1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45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5.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号)
6.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民〔2017〕26号)
7.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8号)
8.承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承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承市民通字[2021]95号)
9.平泉市民政局、平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平民联字[2024]7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凡具有我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居民,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四、补助标准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执行标准为6840元/人/年,农村低保金分五档发放:第一档为245元/人/月、第二档为305元/人/月、第三档为365元/人/月,第四档425元/人/月、第五档为570元/人/月。
2、城镇低保执行标准为765元/人/月,实施按月据实补差发放。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持有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 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2.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的,应同时在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审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证,自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6.发放。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无特殊情况,每月10日前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其中,农村低保金应当通过财政惠农“一卡通”系统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快捷。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 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 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
8.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增发、减发、停发 低保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低 保金的,应当书面告知低保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退出低保的,自批准之日下月起停发低保金。低保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一个月内停发低保金。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民政局局社会救助股,联系电话:0314-6085516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
6.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7号)
7.平泉市民政局、平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平民联字[2024]7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给予救助供养。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补助标准
城镇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补助标准为995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补助标准为8892元/人/年。护理补助为全自理180元/人/月,半护理270元/人/月,全护理360元/人/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情况重新组织调查,可视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组织民主评议,1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原则上应每年组织一次复核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4.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河北省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有关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民政局社会救助股,联系电话:0314-6085516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民〔2013〕67号)
4.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5.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49号)
6.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承市民通字[2024]44号
7.承德市民政局等七部门《关于转发<河北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的通知》(承市民通[2024]46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本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750元;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300元。
五、办理流程
(一)孤儿认定程序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
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属民政部门。
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和7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的;
(3)被依法收养的(残疾孤儿除外);
(4)户籍迁出本县的;
(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6)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资金发放
通过审批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县级民政部门要为散居孤儿办理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负责将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到户或其监护人,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定期足额将生活补贴拨付到孤儿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福利机构账户。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联系电话:0314-6085222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3.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民〔2021〕87号)
4.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4〕30号)
5.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冀民〔2022〕88号)
6.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承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承市民通字〔2016〕52号)
7.平泉市民政局、平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平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平民社字〔2018〕2号)
8. 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承市民字〔2021〕43号)
9. 平泉市民政局、平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平民联〔2022〕1 号)
10. 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承市民通字〔2023〕1号)
11. 平泉市民政局、平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平民联字〔2023〕6 号)
12. 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承市民通字〔2024〕50号)
13. 平泉市民政局、平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平民联字〔2024〕10 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平泉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平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补助标准
省定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6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审核。村(居)委会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情况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
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
4.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街道)审核审定的补贴资金合格材料,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各地应于每月25日前,发放当月补贴资金,不能按月发放的地区,要在当年12月底前向省级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备注:通过“跨省通办”“全程网办”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办理流程按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冀民〔2021〕36号)及《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执行。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联系电话:0314-608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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