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6/2025-05535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5-01-2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申 请 人:魏XX。
被 申 请人: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平泉市平泉镇绥远大街。
法定代表人:岳树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闫鹏,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云飞,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养老保险股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关于魏XX要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行政处理意见不服,于2024年12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关于魏景山要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行政处理意见。
申请人称:自1983年起,申请人就职于小寺沟铜矿,先后从事铺油路、烧锅炉、铸件厂修炉以及井下岩工工作,连续工作时长超十几年,均属特殊工种范畴。在此期间:1、申请人因公负伤,持有伤残证;留存有各阶段工作的工资条,可证实工作内容与时长;企业依规补交养老保险满15年,彰显劳动关系存续及合规参保情况;曾获国资委发放的工伤待遇补助;2000年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时,相关流程合规,公证处还出具过补交养老保险费证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构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实申请人特殊工种工作经历。2、档案遗失责任不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多次向企业追寻档案下落,企业却以失火、搬家、雨淋等借口推诿,致使档案去向不明。企业彼时为国营企业,依国发〔1978〕104号,〔1986〕77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应为职工妥善保管档案、签订合同、落实保险及各项待遇,却未履行职责。再者,已有类似案例(老周案)可供参考,(蚌埠市案号(2022)皖03行终49号)蚌埠市检察院抗诉意见成功撤销人社局相关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案情形与之相仿。被申请人仅因档案缺失便拒绝办理退休,忽视诸多关键事实与证据,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退休权益。综上,恳请复议机关全面审查,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因无申请人原始档案材料,其本人也无法提供,不符合人社部发〔2018〕73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无原始档案记载其特殊工种年限,不符合冀劳社〔1999〕2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从事的时间必须符合规定年限(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累计满九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八年)。”同时,按照冀劳社〔1999〕24号文件规定,“符合按提前退休工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属(含市属)以下企业由当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被申请人没有审批权限。在答复申请人的过程中,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和养老保险股股长曹云飞带着申请人(带着相关佐证资料)到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进行政策咨询、副局长闫鹏到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进行政策咨询,均答复:申请人因不符合人社部发〔2018〕73号第二条第(三)项和冀劳社〔1999〕2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人反映档案丢失不应由本人承担以及类似案例等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关于魏景山要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行政处理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一、2024年10月17日,申请人到人社部反映要求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问题,被申请人经核查,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关于魏景山要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行政处理意见书》,结论是经查询,无申请人原始档案材料,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申报条件,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关于魏景山要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行政处理意见书》和人社部发〔2018〕73号、冀劳社〔1999〕24号两份文件的复印件。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河北政务服务网参保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核准(特殊工种)的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核、办结。一、根据按照冀劳社〔1999〕24号文件规定,“符合按提前退休工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属(含市属)以下企业由当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规定,办理参保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核准(特殊工种)的审批权在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但被申请人有受理和初核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既没有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相关材料,也没有证明申请人原始档案丢失的相关材料,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理意见,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接收申请、受理和初核的办理流程,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理意见,属程序违法。四、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理意见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因参保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核准(特殊工种)系依申请而启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提交启动办理提前退休的相关证据,故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也就是说,申请人如需办理提前退休,需要按要求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关于魏XX要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行政处理意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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