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1/2025-0003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1-02 文件编号: 承平环不罚决〔2024〕2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平环不罚决〔2024〕26号
2025-01-02   11时27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前山萤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

地址:平泉市平泉镇赵杖子村

根据环境信访事项,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厂区西侧堆存的选矿尾渣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三个月内初次发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7(三个月内初次发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现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规范行为,落实主体责任。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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