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1/2025-00035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
成文日期: 2025-01-02 | 文件编号: 承平环罚决〔2024〕1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平泉迪凯丽康养医院:
法定代表人:高井华
住所:平泉市卧龙镇三十家子村燕塞汽车产业园D-11号楼
根据信访举报事项,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辐射类)”序号204:1.对环境影响程序:违法行为类型:该医院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期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67.00元,该医院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取值21%;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该医院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3.配合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该医院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造成群众举报投诉,取值1%。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陆拾柒元(567.0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27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市双桥支行 户名:承德市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