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1/2025-0003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
成文日期: 2025-01-02 | 文件编号: 承平环罚决〔2024〕15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鑫华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梅兰
地址:平泉市南五十家子镇南五十家子村三组林宏房
根据领导交办事项,本机关于2024 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木塑型材生产扩建项目依法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直接投入生产。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序号6: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承德鑫华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木塑型材生产扩建项目属于未依法报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百分值11%-20%,取值11%;违法行为程度:承德鑫华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木塑型材生产扩建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直接投入生产,百分值21%-30%,取值21%;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百分值1-5%,取值1%。2.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承德鑫华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木塑型材生产扩建项目及时停止生产,取值0%;3.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承德鑫华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木塑型材生产扩建项目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取值0%。综合上述3项百分值,承德鑫华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裁量要素判定标准百分值为33%。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最高罚款上限为100万元。罚款金额=100万元×33%=33万元,对主要负责人郑兵个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综合考虑以上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330000.00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郑兵个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市双桥支行 户名:承德市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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