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1/2025-0003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1-02 文件编号: 承平环罚决〔2024〕1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平环罚决〔2024〕14号
2025-01-02   11时03分 浏览次数:


承德鑫华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梅兰

地址:平泉市南五十家子镇南五十家子村三组林宏房

根据领导交办事项,本机关于2024 1024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木塑型材生产扩建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影像资料、定作合同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序号 1: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你单位木塑型材生产扩建项目属于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百分值16%-30%,取值23%;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生产情况:你单位木塑型材生产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百分值21%-30%,取值25%;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3.整改情况:是否及时整改:你单位木塑型材生产扩建项目及时停止建设,取值0%;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你公司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取值0%。综合上述4项百分值,裁量要素判定标准百分值为48%。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定作合同显示承德鑫华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木塑型材生产扩建项目总投资30万元,30万元×5%=1.5万元,最高罚款上限为1.5万元。罚款金额=15000.00元×48%=7200.00元。综合考虑以上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元(72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市双桥支行      户名:承德市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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