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1/2025-0003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1-02 文件编号: 承平环罚决〔2024〕1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平环罚决〔2024〕13号
2025-01-02   11时01分 浏览次数:


承德龙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忠旺

地址:承德市平泉市平泉镇白庙子村

根据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推送信息,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年10月31日2时烟尘小时实测浓度均值为11.859928毫克/立方米,氧含量为13.905903%,废气排放量为38783.798立方米/小时,烟尘小时折算浓度均值为16.848598毫克/立方米,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浓度限值10毫克/立方米,超标0.68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平环罚告〔2024〕13号)和《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平环罚听告〔2024〕13号),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9日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2024年12月2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撤销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圆(28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市双桥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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