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7/2024-0280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4-04-0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2024年平泉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示 |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主体 | 收费依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平泉市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残联审核: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冀财税[2016]40号、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每年/每户/元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全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 平泉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
监督举报电话:0314-6082171 地址:平泉镇滨河南路广通公司院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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