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2/2024-02825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发布机构: 平泉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4-04-1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中共平泉市委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平泉市招商选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 知
2024-04-18   14时40分 浏览次数:

各乡镇党委、政府,城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部门,省市驻平各单位:

《平泉市招商选资优惠政策(试行)》修改内容已经市委、市政府审议同意,修改内容如下:

将第二款第四条修改为: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按标准分阶段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对拟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北交所上市,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400万元奖励;对在雄安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奖励标准补足差额。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在我市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承德市鼓励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承市政规字20241号)执行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平泉市委

            平泉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


平泉市招商选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积极践行市委、市政府“1365”总体思路,牢固树立“发展为先、项目为王、实干为要”理念,始终坚持把项目工作作为经济发展的“中心之中心、要务之要务”,结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围绕“1+2”特色主导产业的同时,促进市域新一轮高质量开放,推动现有产业转型升级,严格落实生态增效、财政增长、就业增加、科技含量高“三增一高”尺子,吸引更多的市外市场主体来我市投资兴业、本市在外人员返乡创业,坚定不移引进培育财源类、税收类、实体经济类等项目,通过项目带动实现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符合国家、河北省、承德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在平泉市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机构。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符合生态环保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入驻平泉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和文化旅游康养机构类项目投资在60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并按约定时间竣工投产的项目主体及其引荐人享受本政策。支持文化旅游医疗康养、食品医药、特色装备制造等产业,包括技改升级、二次创业类项目。房地产开发、资源类初级产品开发、光电风电资源开发(含配套的产业类项目)PPP项目等项目主体及其引荐人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政策

(一)新上项目扶持政策

1.新上项目经市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认定并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之日2年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1亿元完成投资经审定后,一次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5%的产业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亿元,产业扶持资金上浮0.2%,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6%。

2.新上项目自企业纳税年度起,按企业形成市本级财政贡献额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资金额度(分纳税结算年度)支持企业。

3.新上项目吸纳就业50人-100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吸纳就业101人-200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吸纳就业2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所需资金由财政预算列支。同时,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和脱贫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再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扶持政策

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当年新上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经审定后,按设备(含自制和联合研发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支持。

(三)企业首次升规扶持政策

对于通过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当年首次升规入统的相关企业,在入库一年后,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入统年度数据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主营收入达到2000万—5000万的,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主营收入达到5000万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每增加1家规上企业,给予企业所在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奖励资金各5万元。

(四)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按标准分阶段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对拟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北交所上市,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400万元奖励;对在雄安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奖励标准补足差额。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在我市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承德市鼓励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承市政规字20241号)执行

(五)商贸流通企业扶持政策

1.企业首次达限入库奖励:对于通过合法合规诚信经营,当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统计数据库”的相关企业,在入库半年后,主营业务收入较入库时没有下降,保持基本稳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其中企业奖励资金10万元,企业所在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奖励资金各5万元。因动态管理,出库又再次入库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2.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达标奖励:支持鼓励新增和原有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壮大,通过发展夜经济、延长营业时间、提升服务质量、线上网络直播、开展促消费活动等形式拉动消费增长,全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10%(含)至20%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全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20% (含)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参考数据以当年年终统计平台上报数据为准。

(六)外资企业扶持政策

新注册外资企业或增加注册外币实缴500万美元(含)以上外商投资企业,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按企业形成市本级财政贡献额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资金额度(分纳税结算年度)支持企业。政策扶持资金及引资人奖励在原有基础上上浮10%(外资额度按上年度平均汇率计算)

(七)电商企业扶持政策

1.对入驻电商直播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使用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给予前3年房租100%补贴

2.电子商务直播产业园区线上销售本地农特产品年度销售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对运营企业按年度销售总额的2%进行奖励。 

3.鼓励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发展,在电子商务直播产业园区内入驻的电商销售企业,对销售本地农特产品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销售总额的2%进行奖励。

4.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对有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本地农特产品年度平台网络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5.鼓励我市农特产品实体企业开设线上平台或专营网店实现网络销售,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

6.鼓励为平泉企业线上销售本地农特产品年带货量首次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带货主播(拥有知名平台粉丝量20万以上),按年带货销售总额的1%进行奖励。

(八)文化旅游医疗康养扶持政策

1.对国内知名三甲级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重点中学、国际学校等)文化旅游康养机构来平泉建分院(校)租用办公场地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按应缴房租的50%给予运营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新评选的5A级旅游景区并投入使用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评选的4A级旅游景区并投入使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评选的3A级旅游景区并投入使用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从事承德市级以上精品赛事或举办省级以上国内、国际专业会议会展活动,参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参会人数200人(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参会人数300人(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4.酒店业依据国家标准GB/T14308-2010,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标准的新建并正常运营的酒店,四星级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五星级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乡村民宿依据承德市标准T/CDLY001-2021,评定为一、二、三、四、五星级标准的新建并正常运营的乡村民宿,分别给予4、6、10、20、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科技创新及孵化政策

1.创新平台政策。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一次性给予建设依托单位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一次性给予建设依托单位30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设的院士工作站,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不同部门评定的同一企业各类中心或技术研究院,以支持标准最高部门为准,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研条件提升、技术研发等。

2.孵化政策。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

3.对首次、复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整体迁入我市且完成变更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的补助。

4.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对省科技厅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上一年度促成向市内企业转移的科技成果,按其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机构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省科技厅认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其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机构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十)引荐人奖励政策

1.引进市外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引荐人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引进市外企业融资或投资公司融资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引荐人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引进外埠企业到平泉市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且成功在主板(含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引荐机构(人员)100万元(根据上市指标完成情况分阶段奖励)

4.已签订协议的委托代理机构不享受本优惠政策中的引荐人奖励政策。

(十一)其他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或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来平泉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市财政每年设立产业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列入年度预算。

3.支持政策里涉及投资额度的以财政评审为准;奖补政策以支持标准最高为准,不重复奖励。

三、政策兑现保障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各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乡镇对拟奖励事项进行联合审核把关,形成统一意见后报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批准执行。奖励支持资金每年12月底前由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测算总体额度,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列入下年度预算。

(二)政策兑现

1.新上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企业首次升规、企业上市、商贸流通企业、外资企业、电商企业、文化旅游医疗康养、科技创新、引荐人等扶持和奖励,由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兑现意见,经领导小组审议,报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批准。

2.支持企业兑现。新上项目正式投产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主引部门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提出初步意见,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批准。

3.就业奖励兑现。新上项目正式投产后,由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提出初步意见,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批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人社局按程序兑现。

(三)兑现方式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支持资金,按程序审议审核确定(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经财政评审)后,由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资金申请,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兑现。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支持资金均在项目或企业正式运营一年后兑现(科技创新平台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时间兑现)

(四)奖励扶持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1.扶持资金是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必须进入企业账户,只能用于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科技研发和市场拓展等,不得私分、用于个人奖励、购买交通工具、装修办公用房等。市审计局依法对资金奖励情况进行监督。

2.引荐人奖励,由被引进企业按照对引进项目的参与程度、发挥作用大小确定引荐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后,按规定足额兑现给本人(引荐人按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引荐人为团队的,由团队关键主引人分配。

3.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和奖励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将资金追缴回市财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建设未投产的项目可继续享受2021年《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到期后自行终止;市内其他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承德市相应政策调整,本政策随之调整,以政府与企业签订新的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为准;本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市发改局。

 


解读文件:《关于修改的通知》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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