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4/2024-02738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4-03-1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平卫公罚字(2024)第002号 被处罚人:平泉市平泉镇女儿红发艺精剪屋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照资料、相关证据复印件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九章第四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财政专户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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