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6/2024-0259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2-2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2月28日行政处罚公示(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4-02-28   09时49分 浏览次数:

2024年平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被处罚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日期

其他需要展示内容

报送时间

1

(冀承平)应急罚〔2024〕矿山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项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较重情形的规定

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驻平泉小寺沟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未配备采矿、机电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案

承包施工单位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驻平泉小寺沟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生产、机电副经理分别兼任项目部采矿、机电专业技术人员,未配备具有采矿、机电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配备条件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罚款3.5万元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4.2.28

2024.2.28

2

(冀承平)应急罚〔2024〕矿山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项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一般情形的规定

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驻平泉小寺沟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未配备采矿、机电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案

承包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朱世兵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罚款2.5万元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朱世兵

2024.2.28

2024.2.28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4〕矿山3


被处罚单位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路南区增盛东街3号              邮编:  063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世兵职务:项目部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承包施工单位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驻平泉小寺沟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生产、机电副经理分别兼任项目部采矿、机电专业技术人员,未配备具有采矿、机电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配备条件。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项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较重情形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8080037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422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4〕矿山3-1

被处罚人:朱世兵   

家庭住址: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442600           

所在单位: 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 项目部经理        

单位地址:平泉市南五十家子镇铜矿社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承包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朱世兵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项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一般情形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朱世兵作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8080037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422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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