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7/2025-00002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平泉市教育和体育局 |
成文日期: 2025-01-0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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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平泉市教育和体育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 | 对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 平泉市教育和体育局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 |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 平泉市教育和体育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4 |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 平泉市教育和体育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5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平泉市教育和体育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
6 |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平泉市教育和体育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
7 | 对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 平泉市教育和体育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
8 | 对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平泉市教育和体育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
9 |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 、县级 | 县级 | |
10 |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 、县级 | 县级 | |
11 |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 、县级 | 县级 | |
12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 、县级 | 县级 | |
13 | 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 、县级 | 县级 | |
14 | 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 、县级 | 县级 | |
15 | 对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 、县级 | 县级 | |
16 | 省体育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实施)附件第336项 二、《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0〕21号,2010年7月4日施行)附件2第62项 三、《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五条 | 省级、市级、 县级 | 省体育局;市级、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省体育局;市级、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17 | 省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体育局;市级、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省体育局;市级、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18 | 省体育局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 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章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三、国家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四、《河北省体育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实施意见》 | 县级 |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19 | 省体育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 二、《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 | 市级、县级 | 市级、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市级、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20 |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 平泉市教育和体育局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
21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 | 平泉市教育和体育局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实施对象为法人,不收费 |
22 | 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 平泉市教育和体育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3 |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管的行政检查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 平泉市教育和体育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4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一条 | 平泉市教育和体育局 | 县级 | 县级 | |
25 | 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使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 | 平泉市教育和体育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6 | 对违法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行政检查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 第三十五条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 县级 | 县级 | |
27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 县级 | 县级 | |
28 | 对体育类基金会的行政检查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 县级 | 县级 | |
29 |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 县级 | 县级 | |
30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 县级 | 县级 | |
31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 县级 | 县级 | |
32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一、《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 县级 | 县级 | |
33 |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行政检查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四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 县级 | 县级 | |
34 |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河北省教育厅 | 县级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十九条 | ||
35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河北省体育局 | 县级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
36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河北省体育局 | 县级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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