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3/2024-05178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平泉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成文日期: 2024-12-02 | 文件编号: (平)文综罚字〔2024〕00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当 事 人:平泉市**网咖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苏*
住所(住址等):平泉市平泉镇市场北路***胡同内20米院内(承德龙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房)一层
2024年11月14日9时35分,平泉市旅文广电局执法人员在对平泉市**网咖店检查时,该网吧内有4名消费者正在上网,处于营业状态,该网吧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存在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对平泉市**网咖店依法予以立案。
2024年11月14日下午,当事人平泉市**网咖店的投资人苏*来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2024年11月14日在执法人员检查时,该网吧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平文综检(勘)字〔2024〕23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本机关的立案依据。
2、平泉市**网咖店《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投资人苏*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真实有效。
3、投资人苏*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4、案发时现场照片及执法记录仪录像截图4张,证明该网吧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当事人平泉市**网咖店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结合《平泉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四十九条规定:有可以说明违规原因,且能及时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本机关认为,平泉市**网咖店在执法人员现场指出其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错误后,马上找出并进行悬挂,接到调查询问通知后第一时间来到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并配合调查,承认了未按规定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其违法经营行为符合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24年11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平)文综罚告字〔2024〕00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至2024年11月2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8080035.
平泉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4年 11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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