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3/2024-05092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平泉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成文日期: 2024-11-2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当 事 人:平泉市**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130823*******04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锋
住所(住址等):平泉市平泉镇双桥街榆州新城二层(饺子酒北侧)
2024年11月8日14时37分,平泉市旅文广电局执法人员在对平泉市**网吧检查时,发现营业中的该网吧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在对场所内部检查中也未发现悬挂该标志)。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平泉市**网吧依法予以立案。
2024年11月11日上午,当事人平泉市**网吧主要负责人王*锋来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2024年11月8日在执法人员检查时,该网吧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平文综检(勘)字〔2024〕233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本机关的立案依据。
2、平泉市**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主要负责人王*锋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真实有效。
3、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王*锋《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事实。
4、现场取证照片及执法记录仪录像截图5张,证明该网吧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事实。
当事人平泉市**网吧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参照《平泉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四十六条规定,一年内首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本机关认为,平泉市**网吧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其违法经营行为符合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24年1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平)文综罚告字〔2024〕00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至2024年11月1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8080035.
平泉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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