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6/2024-05131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4-11-18 | 文件编号: 承平政复终〔2024〕5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申请人:赵XX
被申请人: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平泉市平泉镇。
法定代表人:刘广田,局长
申请人对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关于XX超市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10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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