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6/2024-0513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平泉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11-18 文件编号: 承平政复终〔2024〕5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平政复终〔2024〕53号
2024-11-18   09时21分 浏览次数:

申请人:赵XX

被申请人: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平泉市平泉镇。

法定代表人:刘广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关于XX商店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10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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