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6/2024-02535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1-3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2024年平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日期 |
其他需要展示内容 |
报送时间 |
1 |
(冀承平)应急罚〔2024〕工贸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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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15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1种情形,裁量幅度为一般情形 的规定 |
承德舒适家用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承德舒适家用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闫国强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罚款1.5万元 |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承德舒适家用品有限公司 |
2024.1.31 |
2024.1.3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4〕工贸1号
被处罚单位:承德舒适家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 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工业聚集区西河路3号 邮政编码: 067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静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承德舒适家用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闫国强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15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1种情形,裁量幅度为一般情形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 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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