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7/2023-03257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3-05-2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处罚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务事项 | 其他没收事项 | 备注 |
370001 |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 市财政局 | 财税收入服务为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第三条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 | 30天内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无 | 无 | 无 | 无 |
370002 |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 市财政局 | 财税收入服务为中心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第四条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 | 30天内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无 | 无 | 无 | 无 |
370003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市财政局 | 财税收入服务为中心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第十六条 |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 30天内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没收作案工具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
370004 |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 市财政局 | 财税收入服务为中心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0号令)第四十条 |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 30天内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无 | 无 | 无 |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370005 | 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行为 | 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管理科 | 2003年1月1日全国人大第28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6-77条、82条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 | 30天 |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无 | 无 | 无 | 无 |
370006 | 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行为 | 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管理科 | 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7-81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 | 30天 |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无 | 无 | 无 | 无 |
370007 | 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行为 | 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管理科 | 2015年3月1日国务院6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70、72、75条 | 30天 |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无 | 无 | 无 | 无 | |
370008 | 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行为 | 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管理科 | 2014年2月1日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第20、54条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 | 30天 |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无 | 无 | 无 | 无 |
370009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和私设会计账簿的等十款规定 | 市财政局 | 会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无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无 | 无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370010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市财政局 | 会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无 |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无 | 无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会计工作 |
370011 | 隐逸或者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市财政局 | 会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无 |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无 | 无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会计工作 |
370012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逸、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市财政局 | 会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无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无 | 无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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