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2/2023-03012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发布机构: 平泉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3-04-1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3-04-12   10时05分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工作决策部署,加强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下达的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第二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根据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要求,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的便民设施、设备等购建支出。

一、乡镇商贸中心

(一)建设标准:根据本地乡镇实际,自主选择三种相应形态(三种形态分别是:① 单体商超形态,②以单体商超为中心、集聚多种服务的商圈形态,③沿主要街道条状分布的农村特色商业街形态,不包括分散分布商业形态)中的一种形态新建或改造提升型乡镇商贸中心,通过项目实施,完善乡镇商贸中心服务功能,提供包括果蔬肉蛋奶、食品、洗护用品、日用百货等商品零售,满足乡镇居民日常、实用型消费;提供餐饮、理发等基本生活服务;提供小家电、服装、鞋帽、家纺等商品销售;提供维修、洗衣、修鞋、快递 收发、农产品收购等便民服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农具等销售和基本技术服务;具备休闲、娱乐、亲子、健身、生活服务等功能;具备简易仓储配送功能,能够为一定范围内村级商店、农户等提供小批量商品配送服务,发布线上线下生活服务信息等。经营面积一般在1500平米以上。人口较少、基础条件较差的乡镇根据实际,经营面积可适当降低。

(二)支持内容:主要支持对被确定为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改造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提升性功能相关经营场所改造、服务功能升级两项任务。其中,经营场所改造,主要支持补助房屋简易装修,实现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型分区经营;根据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配备消防安全、监控等相关设施;添置、升级取暖设备,改善经营场所基础条件。服务功能升级,主要支持补助购买商品排列展示架、货架、购物筐或购物车、配送车辆、电子收款机(POS机)、电脑、打印机、冷(冰)柜、冷藏库等设备,购置小型打包机、真空塑封机等初级农产品商品化预处理设备以及分拣、线上线下购物、休闲、娱乐、亲子、健身、餐饮、理发等便民设施、设备。                

(三)补助标准:每个乡镇商贸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30%的比例予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县级物流配送中心

(一)建设标准:根据本市实际,建设改造1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达到《县域商业建设指南》要求。提供物流快递件的仓储、分拣、中转、配送等服务,配送至县城和主要乡镇村;物流配送中心提供开放、非排他服务;快递配送从县到村、从村到县不超过2 日 ;采取统仓共配等物流整合模式,在整合县域电商快递的基础上,搭载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对有条件的乡镇、村物流或快件吞吐总量占比50%以上;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水平较高;提供平台交易、运输监控、支付结算、大数据分析等全链条服务 。占地面积一般在30000平米以上,根据实际,可适当降低占地面积。

(二)支持内容:主要支持对被确定为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改造对象的作业场地改造、服务功能升级两项内容。其中,作业场地改造,主要支持补助场所简易装修,按作业类型实现收货区、仓储区、拣选区、发货区等区块分区作业;根据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有关要求对地面进行硬化改造,配备消防安全、监控、防淹排水等相关设施。服务功能升级,主要补助购买货架、托盘、自动化分拣、装卸,条形码、射频识别,车载卫星定位、配送车辆等设备设施。

(三)补助标准: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予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支持对象、方式及绩效管理

第四条 资金支持对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遴选相关项目承办主体,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主体,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资金支持方式。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采取以奖代补支持方式,通过中央专项资金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资金使用。支持的相关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对骗取、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条 绩效管理。将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纳入乡村振兴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实际,确定绩效目标,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项目承办主体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后,经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资进行审计,由项目承办主体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通过验收后,承办主体向主管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后,由主管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承办主体或投资主体。

第九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按要求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进行建设,达不到前述事项要求的,将不予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条 市发改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建设、审计、验收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通过政府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账核算,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发改局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密切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项目承办主体积极整改,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中央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采取追回奖补资金、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方式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泉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解读文件:《平泉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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