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5/2023-0456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平泉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10-2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民政局关于《平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解读说明
2023-10-27   09时50分 浏览次数:

自临时救助制度实施以来,我局承担着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工作。2016年以政府办名义出台了《平泉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2018〕95号)、《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承德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承市民字〔2018〕18号)、《平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办〔2019〕152号)、《河北省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冀民规〔2022〕1号)、《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承德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承市民字〔2022〕40号)要求,需要出台新的《平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现将具体内容解读说明如下:

一、 责任主体

《平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中明确市民政部门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是小额临时救助的审批责任主体。(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工作。

二、 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四、审核审批发放程序 

()急难型临时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认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确定救助金额。家庭人均救助金额在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及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和实施救助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但家庭人均救助金额超过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应连同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及拟救助金额报市民政局批准。市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和实施救助工作。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予以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4小时内实施“小金额先行救助”。紧急情况缓解后,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后补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开救助信息。实行分阶段救助的,紧急情况下除第一次救助可发放现金外,后续救助必须实行社会化发放。

支出型临时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确定救助金额。家庭人均救助金额在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及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和实施救助工作,且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救助条件但家庭人均救助金额需超过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应连同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及拟救助金额报市民政局批准。市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和实施救助工作。

五、救助方式

以提供救助资金为主要方式,综合运用现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

六、救助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市民政局审核确认救助标准原则上人(次)均不超过当地当年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遭遇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人(次)均不超过当地当年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给予人()均最高不超过当地当年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

2.遭遇火灾、爆炸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救助标准以财产损失为依据,分为三档:全损给予不超过当地当年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半损给予不超过当地当年9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微损给予不超过当地当年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给予人(次)均不超过当地当年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金。

 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实际需要救助的人数、家庭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计算方法:临时救助金=当地当年城镇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需临时救助人口×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持续时间按月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一)因子女教育费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下、不含高中及以下自费择校情形)或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高中在校学生每学年给予不超过当地当年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专科及全日制本科(军校除外)在校学生每学年给予不超过当地当年9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家庭成员中高中在校学生每学年给予不超过当地当年5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专科及全日制本科(军校除外)在校学生每学年给予不超过当地当年8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

(四)其他困难家庭中的专科及全日制本科(军校除外)在校学生每学年给予不超过当地当年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

(五)因在医疗机构治疗、住院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1.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个人负担费用在当地当年城镇低保月标准(含)以下的,不予救助;

2个人负担费用在当地当年城镇低保月标准1倍(不含)-2倍(含)的,给予当地当年1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个人负担费用在当地当年城镇低保月标准2倍(不含)-3倍(含)的,给予当地当年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以此类推,最高给予不超过当地当年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1个人负担费用3000元(含)以下的不予救助;

2)个人负担费用在3000(不含)-13000元(含)以内的,每增加5000元提高一个救助档次给予当地当年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

3)个人负担费用在13000(不含)-53000元(含)以内的,每增加10000元提高一个救助档次给予当地当年3-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

4)个人负担费用在53000(不含)-98000元(含)以内的,每增加15000元提高一个救助档次给予当地当年7-9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

5个人负担费用在98000元(含)以上的,费用每增加20000元提高一个救助档次,给予当地当年10-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

3.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

1个人负担费用在10000元(含)以下的不予救助;

2个人负担费用在10000(不含)-30000元(含)以内的,费用每增加10000元提高一个救助档次,给予当地当年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

3个人负担费用在30000(不含)-90000元(含)以内的,费用每增加15000元提高一个救助档次,给予当地当年3-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

4个人负担费用在90000(不含)-150000元(含)以内的,费用每增加20000元提高一个救助档次,给予当地当年7-9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

5个人负担费用在150000元(含)以上的,费用每增加25000元提高一个救助档次,给予当地当年10-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如果患者因病去世,则根据其医疗费用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确定给予家庭相应救助。

对于特别重大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具体困难情形提出救助意见,经市民政局同意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工作机制

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及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推进“救急难”工作机制。

八、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

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机制。对政府救助后仍需社会募捐、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帮扶的,应当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进行转介,使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

九、任监督

建立公开监督机制、监督检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监督管理保障机制。

十、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自印发之日起依据本办法实施。


相关文件:平泉市民政局  平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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