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3/2022-01793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2-08-0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当事人:张瑞刚
根据 群众举报 ,本机关于 2022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2年5月10日在承德市丰宁县购买4头牛,货值30300元,运输至承德市平泉市平泉镇高速下道口被疫情防控检查站工作人员举报,你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4头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录像,身份信息和运载车辆信息以及购买牛账单信息,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300*0.35=10605元(壹万零陆佰零五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地址:平泉市平泉镇渝州南路1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平泉市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8080044号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 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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