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3/2022-0179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8-0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农防疫罚决〔2022〕2号
2022-08-08   16时36分 浏览次数:


当事人:张国泉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2年3月30日对你(单位)出售动物未申报检疫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2年3月30日张国泉在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七家岱乡朝阳洞村自家牛场出售了1头牛,未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卖给庞树军,庞树军运输至平泉市七家岱乡大地村对牛进行了放血,被大地村村民举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录像,身份信息和运载车辆信息,过称单,以及牛价格鉴定表,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细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十万元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因涉案牛死亡不具备补检条件,对涉案牛进行收缴销毁,本案涉案牛已在平农防疫立〔2022〕1号卷处理,不在处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6020*0.25=4005.00元(四千零五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地址:平泉市平泉镇渝州南路1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平泉市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808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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