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2-0182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8-16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平泉镇丹睿果品超市(丛日丹)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8-16   11时35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2〕151号

当事人字号名称:平泉市平泉镇丹睿果品超市

主体经营资质名称:营业执照


性质: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食品、饮料、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日用杂品,文具用品、其它日用品、烟、儿童玩具零售

负责人:丛日丹


2022年7月4日,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丛日丹在场情况下,依法对平泉市平泉镇丹睿果品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销售商品进货查验记录情况,发现未索取并留存购货凭证、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现场对该超市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2022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超市检查时,抽查部分商品仍不能提供购货凭证和经销商资质,属于经责令改正到期后拒未改正,当日经主管领导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平泉市平泉镇丹睿果品超市(丛日丹)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留存购货凭证、未查验并留存经销商资质材料,经责令改正到期后仍未改正,属于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当事人确认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质;

2.2022年7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对其要求限期整改和给予警告的事实; 

3.2022年7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责令到期后仍未改正的事实;

4.2022年7月25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期改正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和原因;

5.2022年7月25日现场检查时抽查的商品照片及门头照片为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佐证。

平泉市平泉镇丹睿果品超市(丛日丹)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属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向当事人告知拟处罚情况,于2022年7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市监行处听告〔2022〕15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9.4,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现金缴纳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电子缴纳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8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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