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9/2022-0005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平泉市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2-01-1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统计局2022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2022-01-14   09时24分 浏览次数:


平统[2022]1号

 

平泉市统计局

2022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平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公室关于编制2022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双随机”抽查计划。

一、抽查事项、比例

1、抽查事项:依据我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确定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事项1项。2022年限上批发、零售行业与市场局、人社局联合抽查。

2、抽查比例:按照50%的抽查比例。

二、抽查内容和依据

1、抽查内容:

(1)检查统计人员管理情况。被检查单位是否设有专职统计人员,是否符合统计工作上岗要求。

(2)检查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开展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等法规法律。

(3)检查统计制度执行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行为是否符合统计制度、统计方法,是否建立了内部统计控制制度。

(4)检查统计数据质量情况。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瞒报、虚报、拒报等重大统计违法行为,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5)其他问题。

2、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完成时限

2022年10月31日前

四、抽查结果公示渠道

平泉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平泉市统计信息网。

2022年1月13日

2022年度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平泉市统计局)

 

抽查计

划编号

抽查任务编号

抽查任

务名称

抽查

类 型

抽查比例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发起部门

联合

部门

抽查

时间

2022001

001号

2021年平泉市限上批发零售行业内部双随机抽查

定向

50%

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限上批发、零售行业(企业)

统计局

市场局

人社局

2021年9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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