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3/2021-01813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1-09-2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平农兽药(罚)【2021】1号
平泉市党坝镇万成粮店(经营者武贺楠):
经调查,2021年7月28日平泉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2021年8月6日,平泉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执法中队对平泉市党坝镇万成粮店进行检查。平泉市党坝镇万成粮店(经营者武贺楠)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情况属实,事实清楚,以上违法事实如下:
1、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违法工商户为平泉市党坝镇万成粮店(经营者武贺楠)。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平泉市党坝镇万成粮店(经营者武贺楠)无兽药经营许可证。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保存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兽药行为属实。
5、东杰兽药批发销货清单复印件1张证明平泉市党坝镇万成粮店本期购进兽药数量为30袋(1桶),进货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
6、价格调查表1份证明北京华北牧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脱霉剂价格为12元/袋(袋/1000g)。
7、东杰兽药批发销货清单复印件1张、证据保存清单1份、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平泉市党坝镇万成粮店(经营者武贺楠)销售4袋进口脱霉剂,销售收入为人民币48元。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平泉市党坝镇万成粮店(经营者武贺楠)在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8月6日期间,经营兽药(进口脱霉剂)30袋,货值360元,出售了4袋,违法所得48元,还有26袋未销售。平泉市党坝镇万成粮店(经营者武贺楠)的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平泉市党坝镇万成粮店(经营者武贺楠)的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罚,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管理部分)自由裁量权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生产货值在二万元以下的为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实的,处10万元罚款。
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72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8元。
3、没收进口脱霉剂26袋。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泉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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