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3/2021-01812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1-09-2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任广力:
经调查,2021年8月12日经营32头生猪,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行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情况属实,事实清楚,以上违法事实如下:
1、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任广力身份信息。
2、车辆行驶证和生猪车辆备案表证明生猪运输人为任广力。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32头生猪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主为任广力。
4、证据保存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生猪为32头。
5、过称单复印件1份,证明这批生猪32头,共计6684斤。
6、当事人任广力、卖猪户、交易经经济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这批生猪来源为平泉市杨树岭镇东王杖子村,32头生猪交易价格为5元每斤,共6684斤,交易价格为33420元。
7、本机关对辖区检疫人员笔录一份,养殖户笔录1份,交易人员笔录1份证明饲养户孟庆国曾申报检疫,故对养殖户不予处理。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任广力在2021年8月12日,在平泉市杨树岭镇东王杖子村东山孟庆国饲养户购得生猪32头,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6684斤,交易价格5元每斤,总货值33420元,运输车辆与违法行为人为同一人。任广力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当事人任广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河北省自由裁量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拒不改正的;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5头(只)以上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1671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泉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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