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3/2021-0181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09-2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信)
2021-09-27   09时49分 浏览次数:

吕信处罚决定书.doc

平动监罚【2021】2号

平泉市平北镇生猪定点屠宰点(经营者吕信):

经调查,2021年4月10日平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2021年4月10日,平泉市平北镇兴达生猪定点屠宰点屠宰生猪5头未申报检疫,经营者吕信。平泉市平北镇兴达生猪定点屠宰点经营者吕信屠宰动物未申报检疫的行为情况属实,事实清楚,以上违法事实如下:

1、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生猪屠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平北镇生猪定点屠宰点及经营者信息。

3、对当事人吕信和检疫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2021年4月10日早屠宰生猪未申报检疫。

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1张,证明2021年4月10日早兴达生猪定点屠宰点屠宰的生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账单复印件1张证明当日屠宰的生猪共1120斤。

6、对吕信和检疫员闫卫东的询问笔录证明2021年4月9日购入的生猪价格为8.5元每斤。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平泉市平北镇兴达生猪定点屠宰点(经营者吕信)在2021年4月10日屠宰生猪未申报检疫,屠宰5头,合计1120斤,货值9520元,吕信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根据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违法经营5头(只)以上动物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476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泉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1年4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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