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3/2021-0181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09-2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明德)
2021-09-27   09时47分 浏览次数:

刘明德处罚决定书.doc

农防疫(罚)20214

刘明德:    

     经调查2021827日出售4头生猪,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该行为出售动物未申报检疫情况属实,事实清楚,以上违法事实如下:

1、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和经纪人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刘明德家现存拦70头生猪

3、证据保存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饲养生猪建立了养殖档案,养猪圈有监控设施

4、过称单复印件1份,证明这批生猪4头,共计890斤。

5、当事人、交易经经济人、《询问笔录》1证明出售这批生猪4头,生猪交易价格为6.5元每斤,共890斤,交易价格为5785元。

6、养殖档案证明2021年8月27日出栏前存栏74头。

7、视频监控显示刘明德在2021年8月27日在出售生猪。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刘明德在2021年8月12日,出售生猪4头,生猪交易价格为6.5元每斤,共890斤,货值5785元,出售生猪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刘明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当事人刘明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第一款进行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河北省自由裁量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拒不改正的;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4头(只)以上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231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泉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20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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