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1-0032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4-0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平泉镇鑫贸商店(陶玉敏)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4-08   11时37分 浏览次数:

平 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市监行处 [2021] 第77号

 

当事人:平泉市平泉镇鑫贸商店(陶玉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者:陶玉敏


联系地址:平泉市平泉镇二道河子村

2021年3月18日,我平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2021年防火期内,对坐落在平泉市平泉镇二道河子村的“平泉市平泉镇鑫贸商店”销售的“绢花”(祭祀用品)依法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商店销售的“绢花”(祭祀用品)未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该商店实际委托代理人***在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事项,信用代码:92130823MA0A52LU8F ,名称:平泉市平泉镇鑫贸商店,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平泉市平泉镇二道河子村,经营者:陶玉敏,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07年11月19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绢花”(祭祀用品)为前两日购进未售出,摆放在当事人商店销售,不到清明节,未售出。当事人销售“绢花”(祭祀用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购进的“绢花”(祭祀用品)目前未售出,违法所得为零。

当事人销售“绢花”(祭祀用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03月18日的现场笔录,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平泉市平泉镇鑫贸商店从事祭祀用品销售依法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商店销售“绢花”(祭祀用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2.2021年0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照片二张,证明平泉市平泉镇鑫贸商店从事“绢花”(祭祀用品)销售的事实存在。

3.2021年03月24日的询问笔录,进一步证明平泉市平泉镇鑫贸商店从事“绢花”(祭祀用品)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确实存在。

4. 2021年03月24日,曹彦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陶玉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处理该案相关事宜的合法性。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规定。

我局已向当事人告知拟处罚情况,于2021年3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市监行处听告(2021)第7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案当事人销售“绢花”(祭祀用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原则”,本案当事人既无“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也无“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责令改正。结合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