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6/2021-00203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1-02-0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2021年平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日期 |
其他需要展示内容 |
报送时间 |
1 |
(冀承平)应急罚〔2021〕大队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七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第1种情形 |
平泉利惠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常红彦)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常红彦)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罚款1.0万元 |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平泉利惠加油站 |
2021.2.8 |
2021.2.9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1〕大队3号
被处罚单位:平泉利惠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姚庆建 职务: 法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常红彦)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一项问题。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七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第一种情形 的规定,决定对该 公司给予处 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 年2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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