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2021-00193 |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 | 发布机构: 平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1-02-0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认真贯彻落实平政办字[2016]126号文件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双随机”工作开展,结合我部实际,制定“双随机”抽查计划。
一、抽查方向:清真食品经营网点。
二、抽查比例:5%
三、抽查户数:10户
四、抽查内容: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单位、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个体经营者是否具备经营清真食品的条件;2、清真饭店、小吃店、食堂的经营、人员聘用、进货、制作环节是否依法执行;3、清真肉食加工制作经销公司、肉类食品门市的屠宰、加工、制作、储存、销售环节是否依法执行;4、大型超市清真食品是否单独摆放。
五、抽查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三)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二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识牌。第十六条非专营清真食品网点设置的清真专柜,应当与清真禁忌食品柜台保持一定距离。
六、完成时限:2021年2月5日前
七、抽查结果公示渠道:政府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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