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7016/2021-00221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1-02-24 | 文件编号: |
2021年平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日期 | 其他需要展示内容 | 报送时间 |
1 | (冀承平)应急罚〔2021〕危化4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二项违法为实施标准的第1种情形 | 唐山航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岗位工常有宝未取得相应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案 | 唐山航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焊工常友宝未取得相应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证 |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罚款1.0万元 |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唐山航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1.2.23 | 2021.2.24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1〕工贸4 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唐山航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后刘家营村新南街45号 邮政编码: 06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志军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157130533333
违法事实及证据: 1、唐山航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焊工常友宝未取得相应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证,从事电焊作业。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二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1种情形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账号 5004583000036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 年2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