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平泉市第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49号提案的答复
2021-12-08   15时33分 浏览次数:

平资规字(2021)第2号  (A)类   

是否同意公开(是)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农业养殖用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不允许随意调整。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于2020年4月14日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用地选址、备案及信息汇交工作。


2021年12月8日




抄报:市人大代表议案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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