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21/2021-0233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平泉市行政审批局
成文日期: 2021-11-3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承德强源活性炭有限公司高附加值活性炭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告  
2021-11-30   08时40分 浏览次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示电话:0314-6065240        

通讯地址:平泉市行政审批局

邮 编:067500

编号

批复文号

项目名称

发文  日期

公告 日期

1

平审批环字〔2021〕028号

关于《承德强源活性炭有限公司高附加值活性炭

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1年11月30日

2021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6日

附件:                                                                                                                                                          

审批意见:

平审批环字〔2021〕028号

承德强源活性炭有限公司高附加值活性炭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108-130881-89-05-606158)选址位于平泉市青河镇西梁村三组(原平泉县陶瓷厂院内),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1%。项目租用平泉县陶瓷厂闲置厂房和仓库,购置炭化活化一体炉、除尘破碎机、筛分机、锅炉、除沙机等设备,建成后年产1000吨优质高附加值活性炭。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要求,在落实本表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可行,同意该项目建设。

一、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主要污染物是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通过设置围挡、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抑尘、建材密闭覆盖、加强管理等措施,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降噪、减振,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可使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二)运营期

1.废气:炭化炉产生的干馏气在活化段燃烧,燃烧产生的高温烟气经余热锅炉余热回收后,烟气最终经30m高排气筒P1高空排放;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使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P2排放;厂房封闭、洒水抑尘。炭化活化一体炉废气产生的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满足“关于印发《承德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承环办【2020】72号)”中炉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破碎筛分废气的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落地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其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 废水:盥洗废水和离子树脂反冲洗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得外排。

3.噪声:项目合理布局、使用低噪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要求。

4.固废:职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除尘灰生产回用,砂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离子交换树脂厂家回收。

二、根据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结合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本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为4.15t/a;氮氧化物6.91t/a。

三、项目落实《报告表》及上述要求后,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运行。

四、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送当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同时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该《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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