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1-0232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11-29 文件编号: 平市监处罚〔 2021〕610号 有  效  性: 有效
刘文龙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 2021〕610号
2021-11-29   09时55分 浏览次数:

当事人: 刘文龙           

       

 

2021年 10月11日,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经营者刘文龙在场情况下依法对其在卧龙镇沙坨子村开办的肉串制售小作坊进行检查时发现:刘文龙从事肉串制售经营,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于2021年 11月10日前改正。2021年 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复查时发现刘文龙未在限期内办理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登记证,拒未改正。并于2021年11月11日提交立案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刘焱歆、王凤朝负责,经过调查取证、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证据。以上执法程序均有指定执法人员参与并出具执法证,且当事人在场确认。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9月开始无证从事肉串制售小作坊经营,经责改后拒未改正。由于没有建立会计账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肉串制售小作坊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 10月11日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所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存在开办小作坊从事肉串制售经营,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登记证的事实。                                         

2. 2021年 10月11日,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我局限其于2021年 11月10日前改正的事实。

3.2021年 11月11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在检查现场所做的现场笔录拍摄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仍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登记证,拒未改正的事实。

4. 2021年11月12日,对经营者刘文龙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肉串制售小作坊经营,经责改后拒未改正,无账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事实。                                           

5.当事人刘文龙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1〕610号〕,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申辩、陈述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肉串制售小作坊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违法行为较轻。至调查终结之日,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3.2从轻的情形,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肉串制售小作坊经营的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应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1年11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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