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1-0230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11-2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七沟镇春风商店(王桂芬)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22   09时02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1〕603号

当事人:平泉市七沟镇春风商店(王桂芬)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桂芬


 

2021年1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且当场不能提供上一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该行为涉嫌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已将本局执法人员上一次填写留存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丢失,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保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且不能提供上一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事实。

2. 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事实。

3. 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王桂芬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保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事实,因其已将该表丢失。

4.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在档案中提取了2021年9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填写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存根,证明了执法人员曾对当事人进行过日常监督检查。

5. 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1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1〕603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保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之规定,构成了未保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并提供证据,违法行为较轻。至调查终结之日,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6-1项从轻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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