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1-0229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11-2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桲椤树镇鑫源自选超市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1〕565号
2021-11-22   09时00分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平泉市桲椤树镇鑫源自选超市(王志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平泉市桲椤树镇桲椤树社区郭杖子十一组;                                  

经营者:王志清;                                            


2021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泉市桲椤树镇桲椤树社区郭杖子的“平泉市桲椤树镇鑫源自选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食品销售监管公示牌上或店内墙上张贴上一次监督检查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其负责人王志清在陪同检查时也不能当场出示。2021年10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将该记录表丢失。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曾于2021年05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过检查,并留存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2021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未在食品销售监管公示牌上或店内墙上张贴该记录表, 当事人将该记录表丢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在食品销售监管公示牌上或店内墙上张贴上一次监督检查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的事实。                                          

(2)、2021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拍照5张,证明了当事人未在食品销售监管公示牌上张贴上一次监督检查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的事实。

(3)、2021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在食品销售监管公示牌上或店内墙上张贴上一次监督检查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并将该记录表丢失的事实。

(4)、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在档案中提取了2021年05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存根复印件,证明了执法人员曾对当事人进行过检查。

(5)、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负责人的身份。

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到2021年11月03日当事人未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食品销售监管公示牌上或店内墙上张贴上一次监督检查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并将该记录表丢失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构成了未保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6.1中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在食品销售监管公示牌上或店内墙上张贴上一次监督检查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并将该记录表丢失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保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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