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6/2021-0014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1-2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1月25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1-01-25   08时58分 浏览次数:

2021年平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被处罚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日期

其他需要展示内容

报送时间

1

(冀承平)应急罚〔2021〕矿山2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2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平泉县宏发矿业有限公司4#颚式破碎机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未按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且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案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且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罚款5.0万元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平泉县宏发矿业有限公司

2021.1.22


2021.1.2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1〕矿山2号


被处罚单位:  平泉县宏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玉成  职务  矿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15,平泉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科行政执法人员平泉县宏发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隐患问题1.4#颚式破碎机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冀承平)应急检记〔2021〕矿山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承平)应急责改2021〕矿山2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员工花名册(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1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二,第2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1种情形的规定,第2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二,第2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4种情形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1条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条作出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作出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或者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112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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