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编号: 平不动产权作废(2021)第01号
根据平泉市人民法院(2019)冀0823民初1388号《民事裁定书》,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书载的权利灭失,因我单位无法收回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 号 | 房屋所有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平房权证平泉镇字第12449号 | 田凤民 | 房屋所有权 | _______ | 平泉市兴平街兴平小区12号公寓楼12309室 | 登记日期2005年1月18日 |
特此公告。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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