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6/2020-0182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9-29 文件编号: (冀承平)应急罚〔2020〕矿山064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兴隆矿业) (冀承平)应急罚〔2020〕矿山064号
2020-09-29   15时09分 浏览次数:


被处罚单位: 平泉兴隆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毛占和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坝面排水沟损坏)1条隐患问题。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1种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或者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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