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6/2020-01778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0-09-1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承平)应急罚〔2020〕大队067号
被处罚公司: 河北日强集团平泉滦泉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马长龙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汛措施,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的一项问题。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视频监控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四项违法行为中第一种情形的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平泉支行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或者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9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承平)应急罚〔2020〕大队068号
被处罚公司: 平泉市泰星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王宾海 职务: 经 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汛措施,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的一项问题。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视频监控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四项违法行为中第一种情形的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平泉支行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或者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9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承平)应急罚〔2020〕大队069号
被处罚公司: 平泉市金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孙晓丽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汛措施,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的一项问题。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视频监控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四项违法行为中第一种情形的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承德银行平泉支行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或者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9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承平)应急罚〔2020〕大队70号
被处罚公司: 平泉金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王瑞亭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汛措施,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的一项问题。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视频监控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四项违法行为中第一种情形的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平泉支行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或者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9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承平)应急罚〔2020〕大队71号
被处罚公司: 平泉市金宝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任春叶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汛措施,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的一项问题。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视频监控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四项违法行为中第一种情形的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承德银行平泉支行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或者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9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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