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3/2020-01776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平泉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成文日期: 2020-09-1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旅文罚字〔2020〕第002号
2020-09-18   11时33分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平泉宏生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建军     

2020年9月2日16时10分,平泉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李鹏飞、赵春光来到位于平泉镇双兴家园商业S4-01号的平泉宏生网吧,在对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网吧1、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0年9月4日下午,平泉宏生网吧负责人赵福强受投资人王建军委托来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在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时,该网吧1、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平)文检字﹝2020﹞第070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四张,该网吧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20年9月2日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时,该网吧1、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实;

2、平泉宏生网吧受委托人赵福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网吧1、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实;

3、当事人平泉宏生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4、当事人平泉宏生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5、该网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投资人的身份情况。

6、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赵福强的受委托权力。

7、受委托人赵福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受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平泉宏生网吧1、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十三条第二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三十一条第二项、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符合《平泉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行政处罚细化裁量标准》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一般行为2和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2020年9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平)旅文罚告字〔2020〕第0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至2020年9月1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2、罚款二千元整;3、停业整顿。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旅文广电局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泉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0年9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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