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6/2020-01659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0-08-20 | 文件编号: (冀承平)应急罚〔2020〕大队05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被处罚公司: 平泉县宏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刘彬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破碎车间内职工(郭志刚、王树民)在维修破碎机时未在配电箱上悬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等警示标志且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违章操作。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五项违法行为中第一种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柒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平泉支行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或者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部门
2020年8月18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冀承平)应急罚〔2020〕大队054-1号
被处罚人:刘彬
所在单位: 平泉县宏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 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破碎车间内职工(郭志刚、王树民)在维修破碎机时未在配电箱上悬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等警示标志且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违章操作。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五项违法行为中第一种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或者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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