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3/2020-01634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平泉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成文日期: 2020-08-1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旅文罚字〔2020〕第001号
2020-08-14   16时51分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旅文罚字〔2020〕第001号

当事人:平泉市平泉镇兆福文宝办公用品商店(经营者管兆福)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管兆福     


2020年7月29日16时04分,平泉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李鹏飞、赵春光来到位于平泉镇双桥街的平泉市平泉镇兆福文宝办公用品商店,在对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处于营业状态的该店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但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经营的《练考优》等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向现场负责人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一份,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0年7月31日上午,平泉市平泉镇兆福文宝办公用品商店(经营者管兆福)的委托代理人房营来到平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平)文检字﹝2020﹞第05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二张,证明2020年7月29日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时,该营业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2、平泉市平泉镇兆福文宝办公用品商店(经营者管兆福)的委托代理人房营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营业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3、当事人平泉市平泉镇兆福文宝办公用品商店(经营者管兆福)《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4、当事人平泉市平泉镇兆福文宝办公用品商店(经营者管兆福)和受委托人房营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5、当事人平泉市平泉镇兆福文宝办公用品商店(经营者管兆福)出具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权限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平泉市平泉镇兆福文宝办公用品商店(经营者管兆福)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符合《平泉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行政处罚细化裁量标准》第五十二条情节轻微规定的情形。

2020年8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平)旅文罚告字〔2020〕第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至2020年8月6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

1、 没收非法经营出版物;

2、 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旅文广电局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35。

                                    

                                   平泉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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