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6/2020-01571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0-08-12 | 文件编号: (冀承平)应急罚〔2020〕危化40 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被处罚单位:承德钧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武军 职务: 法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1、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不全面(未对循环热水箱进行有限空间风险辨识)。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的规定,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综合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三十七项违法行为第1种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人民币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平泉支行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 或者承德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 年8月 6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冀承平)应急罚〔2020〕危化40-1 号
被处罚人: 赵武军
所在单位:承德钧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职务: 法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1、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不全面(未对循环热水箱进行有限空间风险辨识)。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的规定,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综合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三十七项违法行为第1种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贰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平泉支行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 或者承德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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