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6/2020-01880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0-10-2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2020年平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日期 | 其他需要展示内容 | 报送时间 |
1 | (冀承平)应急罚〔2020〕矿山84号 | 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 破碎车间2#颚式破碎机运转期间,员工(宋福)违章进入内部处理堵料案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罚款2.0万元 |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平泉鑫达矿业有限公司 | 2020.10.13 | 2020.10.20 | |
2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承平)应急罚〔2020〕矿山84号
被处罚单位: 平泉鑫达矿业有限公司
地 址: 平泉市卧龙镇安杖子村 邮 编: 0675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汪浩 职务: 矿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1、破碎车间2#颚式破碎机运转期间,员工(宋福)违章进入内部处理堵料。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柒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或者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冀承平)应急罚〔2020〕矿山84-1号
被处罚人: 汪浩 性别: 男
家庭住址: 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响嘡镇东柏树庄村北1排3号
所在单位: 平泉鑫达矿业有限公司 职 务: 矿长
单位地址: 平泉市卧龙镇安杖子村 邮政编码: 067500
违法事实及证据:1、破碎车间2#颚式破碎机运转期间,员工(宋福)违章进入内部处理堵料。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或者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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