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6/2020-0188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10-2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10月20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0-10-20   09时49分 浏览次数:

2020年平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被处罚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日期

其他需要展示内容

报送时间

1

(冀承平)应急罚〔2020〕矿山84号

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破碎车间2#颚式破碎机运转期间,员工(宋福)违章进入内部处理堵料案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罚款2.0万元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平泉鑫达矿业有限公司

2020.10.13


2020.10.20

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承平)应急罚〔2020〕矿山84号

被处罚单位:  平泉鑫达矿业有限公司                                                     

地      址:   平泉市卧龙镇安杖子村            邮    编:   0675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汪浩 职务:  矿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1、破碎车间2#颚式破碎机运转期间,员工(宋福)违章进入内部处理堵料。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柒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或者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冀承平)应急罚〔2020〕矿山84-1号

被处罚人:  汪浩  性别: 男  

家庭住址:  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响嘡镇东柏树庄村北1排3号                               

所在单位:  平泉鑫达矿业有限公司               职    务:   矿长        

单位地址:  平泉市卧龙镇安杖子村               邮政编码:   067500    

违法事实及证据:1、破碎车间2#颚式破碎机运转期间,员工(宋福)违章进入内部处理堵料。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或者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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