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0-0187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10-1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县茅兰沟乡奇缘化妆品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0-19   15时52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行处〔 2020〕409号

当事人:平泉县茅兰沟乡奇缘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者:张玉芬


2020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平泉县茅兰沟乡奇缘化妆品店经营“润颜”植物纯透极致润白系列润白保湿乳、“润颜”新颜持妆裸色霜,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两种化妆品的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经营以上两种化妆品。

经查,2020年6月份当事人购进“润颜”植物纯透极致润白系列润白保湿乳6盒,进价为40元/盒,售价为58元/盒;“润颜”新颜持妆裸色霜2盒,进价为90元/盒,售价为128元/盒,货值金额662元,没有进货单据,没有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至检查时还没有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以上化妆品的事实;

2、2020年9月21日,对当事人张玉芬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润颜”植物纯透极致润白系列润白保湿乳6盒,进价为40元/盒,售价为58元/盒;“润颜”新颜持妆裸色霜2盒,进价为90元/盒,售价为128元/盒,货值金额662元,至检查时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无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事实。             

3、2020年9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合法经营资质。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润颜”植物纯透极致润白系列润白保湿乳6盒、“润颜”新颜持妆裸色霜2盒;2、处货值金额672元3倍的1986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 9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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